心理咨询教师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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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正式咨询时,心理咨询教师应向来访者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咨询目的、咨询技巧、咨询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各种限制条件。

    2.心理咨询教师与来访者应对角色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有所了解,并取得一致。

    3.心理咨询教师并非心理医生,一般不对学生做诊断性评价,更不能擅自开具来访者有关心理问题的诊断证明;如无法对来访者提供帮助,可建议其咨询更高级的心理研究者或专业心理医师。

    4.在进行心理测试之前,心理咨询教师必须向来访者说明测验内容和目的,并在测试结束后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5.心理咨询教师接待每位来访者时间原则上控制在40分钟之内;在咨询活动中,应注意尽量避免来访者过分依赖。

    6.心理咨询教师要准时到岗接待咨询,遇有特殊情况(包括心情不佳等)不能准时到岗,必须事先做好换班的衔接工作。

    7.心理咨询教师应尽可能在当日填写咨询个案值班记录。其内容主要包括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叙述的主要问题、咨询一般过程、咨询建议、咨询效果及其它事项。

    8.心理咨询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或上级组织的教科研交流活动。


    开平职校心理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