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职校心理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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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值班要求:

    1. 严格按排定的值班表安排上岗。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须提前联系进行调班。

    2. 不得迟到早退。应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接待准备,保证按时开通电话,即使没有电话也不得提前离岗。

    3. 认真填写咨询记录表与值班记录表,下岗前应将记录表分类放好,保密存放于工作站提供的工作柜中。

    4.需要高危干预的当事人,须及时采取措施,以情绪稳定为主,不过深地探讨来访者问题,同时积极寻找来访者的社会支持资源,保证来访者的人身安全。

    5. 属于危机干预的内容,要严格按要求填写危机干预记录表,对于当事人的社会支持资源,须详细予以记录。

    7. 除接待工作需要外不得向外拨打电话,严禁打私人电话、发短信和网上联络以及打印私人资料等,不得带非接待组成员进入电话间陪同值班。

    9.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离岗时应关闭各种电器,锁好门窗,并逐一仔细检查。

    二、接待工作准则

    1. 以积极饱满的身心状态进入接待工作,值班前不宜过分疲劳,影响接待时的精神状态,接待中还要遵守值班要求的规定。

    2. 明确接待中的职业角色是电话心理咨询员,尽可能防止由于角色冲突带来的混乱,影响咨询效果。

    3. 接待中注重与当事人建立关系,让尊重、真诚、同感等基本的咨询要素体现在接待过程之中。

    4. 接待过程中充分注意倾听和探讨,注意当事人声音中的非言语信息,平等、接纳、好奇地和当事人探讨他们的问题,避免主观臆断。

    5. 尊重当事人的自我抉择权,在需要提建议时,应和当事人共同商量,而不是以唯一正确答案的形式出现,避免生硬说教。

    6. 咨询员应保持敏锐的自我觉察,对自己个人的情绪、理念、成长经验等在接待关系中的移入要保持敏感,防止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7. 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公开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更不得以其作为谈笑资料,不得私自带出或随意引用电话记录资料。

    8. 考虑到电话心理咨询的限制和咨询员的个人的限制,对不适宜通过电话咨询解决的个案、以及个人能力难以解决的个案,应建议和协助其转至心理咨询或治疗部门,接受帮助。

    9. 对需要紧急危机干预的当事人,须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学校。

    10. 维护咨询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纯洁性,不得利用接待工作与当事人建立非工作性关系,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

    三、咨询服务准则

    1.咨询人员应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必须接受规范的专业培训、努力钻研有关理论,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探索工作规律,了解儿童青少年心理咨询的特殊性,掌握儿童青少年心理咨询的理论与技术,在必要时引入家庭;同时熟悉学校的各种教育策略,努力建立有利于当事人成长的理性社会支持系统。积极参加援助中心组织的培训、交流等活动,自觉接受培训和督导,不断在专业上成长好自己。

    2.自行协调好本职工作和个人生活与志愿服务之间的关系,以积极饱满的身心状态进入接待工作,值班前不宜过分疲劳,影响接待时的精神状态,接待中还要遵守值班要求的规定。

    3. 接待中注重与当事人建立关系,让尊重、真诚、同感等基本的咨询要素体现在接待过程之中。平等对待学生、信任学生,在与当事人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真诚对待当事人,接纳对方的各种认知和情感困扰,对他们的需求达到同感的理解。

    4. 接待过程中充分注意倾听和探讨,注意当事人的非言语信息,平等、接纳、好奇地和当事人探讨他们的问题,避免主观臆断。

    5. 尊重当事人的自我抉择权,尊重他们自愿接受服务的权利。在需要提建议时,应和当事人共同商量,而不是以唯一正确答案的形式出现,避免生硬说教。

    6. 志愿者应保持敏锐的自我觉察,对自己个人的情绪、理念、成长经验等在接待关系中的移入要保持敏感,防止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7.志愿者必须了解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对个人能力难以解决的个案,应及时转介,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建议和协助其转至其他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其他心理咨询、治疗部门,接受帮助。

    8. 对需要紧急危机干预的当事人,须及时采取措施,作好记录。

    9. 维护志愿者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纯洁性,不得与当事人建立除服务关系外的任何其它关系;不得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并在咨询关系持续以及结束后三年内,不得与当事人建立除咨询关系以外的任何个人关系。

    10.不得将在心理健康辅导站接待的来访者,转入自己单位或个人服务关系,必须转介的按援助中心相应规定进行。

    11、严格按照心理咨询伦理规范遵循保密条款,并特别重申以下内容:

    (1)对咨询中当事人所透露的一切语言和非语言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有关咨询记录、心理测验、当事人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有关音像资料按咨询规定进行保密性管理,不得公开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更不得以其作为谈笑资料,不得私自带出或随意引用咨询记录资料。如遇向当事人提及的需要解密的情况,严格按解密规则进行,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只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3)在保密范围内严格按咨询专业准则使用以上资料:

    1)个人研究:咨询师个人分析咨询过程,以利咨询进行;

    2)专业研究:在不公开来访学生的姓名、职业、身份以及其它可能造成对号入座等情况下,用于专业学术领域。

    3)接受督导:咨询师为提高对来访学生的咨询效果,会接受专业督导师的督导,督导师将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附心理咨询服务流程如下:



    发布日期: 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