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唐山市开平区综合职业技术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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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唐山市开平区综合职业技术学校

    党组织会议

    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深刻认识“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设立党组织委员会的学校,学校党组织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未设立党组织委员会的学校,通过党员大会进行议事决策。

    “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应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不得与党组织会议合并召开。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学校党组织会议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执行学校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4.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等重要事项。

    6.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8.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重要事项

    1.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以及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2.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3.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绻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4.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5.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校级以上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三)学校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1.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2.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组织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决定。

    第八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议题。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党组织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织书记确定;不是党组织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
    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党组织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组织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并根据讨论事项特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缺席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突发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等紧急情况,须立即作出工作部署且不能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党组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党组织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第十五条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执行落实,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十六条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组织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七条学校党组织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五、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2年9月9日起施行。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

    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以及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2.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3.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4.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5.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鳝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7.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校级以上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学校党组织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执行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4.执行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5.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

    6.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关事项。

    7.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迫加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8.执行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中的重要事项。

    9.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10.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等重要事项。

    11.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事项。

    12.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等重要事项。

    13.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重要事项。

    14.学生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5.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16.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组织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议题。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实行学校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九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所研究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贵的,由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