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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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理档案存档范围 

    1.学生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咨询原始记录。 

    2.重点个案干预记录、专家会诊记录。

    3.心理普查筛选危机预警人员名单。 

    4.心理测评、音乐治疗、沙盘等原始记录与报告。 

    二、心理档案存档要求 

    1.各类心理档案由心理服务中心专职心理教师负责收集、积累整理。 

    2.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装具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主要内容和存入日期等放入相应档案袋并附上《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

    3.在每学期末,将各类心理档案进行整理编号,经审定后,以时间段为单位统一放入档案资料柜。 

    4.声像文件材料应在各项活动后,整理好随时归档,统一编号放入档案资料柜。学生心理档案应按规定年限完好保存。 

    三、心理档案查阅制度 

    1.由于咨询需要,必须再次提取学生心理咨询相关记录,须经批准后按规定填写《心理咨询记录提取登记表》,方可提取。 

    2.外单位人员查阅心理咨询档案外的其他档案材料,需凭证明并经批准,按规定填写《心理服务中心一般档案查阅登记表》方可借阅。 

    3.查阅档案材料,不得在原件上添划、涂改或拆散、折叠损坏档案,违者严肃处理。

    4.原始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仅限室内查阅。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复印档案材料。

    四、心理档案保密制度: 

    1.心理档案属于最高级(道德级)保密,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查阅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带离。 

    2.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便提取档案资料。 

    3.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 


     开平职校心理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