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综合职校心理健康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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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开平职校心理健康协会

    第二条: 宗旨:促进学校心理健康工作的开展,加强学生组织、自我教育的功能,维护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自我保健能力,构建和谐校园环境。

    第三条: 社团性质:本协会是受学校学生处、团委领导,受学校心理服务中心指导的一个校级学生团体,是一个具有群众性、自助性、学术性的公益组织。

    第四条: 服务对象:唐山市开平综合职校全体师生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主要任务:

    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实践活动。

    2.协助会员开展心理自助、助人活动。

    3.定期组织专题讲座,适时聘请专家来校讲座指导。

    4.开展调研、开设心理健康专题学习,提高心理健康知识水平。

    5.协助心理服务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6.协助心理服务中心定期出版有关刊物。

    7.及时反馈我校学生的心理动向和心理状况。

    8.为有需要心理咨询的同学提供指引和帮助。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机构:

    1. 学校心理服务中心指导教师负责心理健康协会的工作指导及业务指导。

    2. 心协常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会各方面管理。成员由会长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3.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主持全面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任命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长代表协会形象,参加对外活动及发表言论。各部设正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到三名。

    第七条: 职能部门:

    1.调研部:在学校心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收集目前学生主要存在的心理问题以及学生心理健康的信息;定期组织会员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学习,适时的开展问卷调查工作;做好各类信息的整理,以确保信息的有效、可靠。

    2.策划部:策划、组织各项活动及对外联络活动。组织社团内的各项活动,协调社团内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安排,举办活动前提交活动流程和策划书以及活动现场的安全工作,保障每次活动的正常进行。

    3.组织部:负责文件起草、会议记录、信息反馈、档案管理等;主持协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每学期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4.宣传部:大型活动前后的宣传报道,活动会场的布置,展牌、海报、橱窗的布置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品的制作,宣传本社团的各项活动,与相关部门一起负责每届的迎新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入会:凡遵守我校规章制度,热爱心理健康知识,自愿为学校心理健康协会服务的各年级学生,经申请并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会员入会后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安排的任务。

    第九条:会员正式入会前,必须认真填写《心理健康协会会员登记表》,经本会同意盖章后,方可成为我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参加协会举办各类活动的权利;

    3)会员有对协会工作及负责人批评建议的权利;

    4)会员有遇到困难时请求协会帮助并得到帮助的权利;

    5)会员有接受心理知识培训和学习的权利;

    6)会员有参加学生心理问卷调查的权利;

    2.会员的义务

    1)会员有维护协会团结、保守协会秘密的义务;

    2)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的义务;

    3)会员有参加协会思想交流、讨论、积极汇报思想心得的义务;

    4)会员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的义务

    5)向大众介绍本协会,为同学提供必要心理咨询服务的义务

    6)会员有向本会报告工作,及时反映活动情况的义务。  

    第五章 例会制度

     第十一条:例会制度:

    1.为了便于了解会员的工作情况,拉近协会成员的距离,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由协会负责人向协会成员公布协会近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未来工作活动安排。开展协会成员交流,掌握协会成员思想情况并进行一定的心理健康指导。

    2.协会各部部长每两周进行一次例会,每个部长向会长汇报工作总结、安排近期主要工作。

    3.若有特殊情况和重大活动可临时增开例会。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条  会员奖惩:

    1.凡工作认真负责,在活动中有出色表现及对协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授予优秀会员、优秀干事、优秀干部称号,亦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2.凡无故缺席本协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退会。(注:若因特殊原因参加不了重要活动者,需写请假条)。

    3.对有损协会声誉及形象,违反协会规章制度者,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取消其会员资格。

    4.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失职的干部或干事应自我检讨,协会进行通报批评等相应处分。

    5.受校内通报批评处分以上的会员,予以辞退并除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于开平职校心理健康协会。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由开平职校心理健康协会另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23-01-05